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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丽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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贩毒会没收以前房产吗?贩毒案多久能移送检察院开始审查?

添加时间:2021年8月27日 来源: 杭州公司顾问律师   http://www.bjxsdayals.cn/

  李丽杭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,现执业于上海三方(杭州)律师事务所,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,深厚的法律功底,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“正直、诚信、敬业”的执业理念,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,勤于钻研法律、善于总结经验。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,办案严谨认真、庭审经验丰富、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,势必亲力亲为,勤勉尽责,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。

  

贩毒会没收以前房产吗?

一、贩毒会没收以前房产吗

贩毒有可能会没收以前的房产的,如果法院判处“没收财产”的,罪犯的财产会被没收。其次,涉及到犯罪所得的,司法机关也会追缴。

相关法律规定:

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无论数量多少,都应当追究刑事,予以刑事处罚。

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

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X片一千克以上、X因或者X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;

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;

武装掩护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的;

以暴力抗拒检查、拘留、逮捕,情节严重的;

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。

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X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、X因或者X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X片不满二百克、X因或者X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二、毒贩子减刑的条件:

《刑法》第七十八条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;

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,经查证属实的;

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;

在日常生产、生活中舍己救人的;

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,有突出表现的;

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。

如果以前的房产已经在案发之前转移到了他人的名下,那司法机关肯定没有权力再去没收别人的财产,会不会被没收房产的取决于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,没收财产是一种常见的附加刑。如果没有出现没收财产这样的判决,无论是房产还是其他财产都不会被没收。

贩毒案多久能移送检察院开始审查?

一、贩毒案多久能移送检察院开始审查

贩毒案三个月左右能移送检察院开始审查,

贩毒案三个月左右能移送检察院开始审查,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,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,重大、复杂的案件,可以延长半个月。

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,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,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,也可以自行侦查。

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,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。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。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,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。

另外,也存在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取保候审的情况,这样,有12个月的期限。

也就是一般程序最长三个半月,如果被取保候审可能是15个半月。

二、贩毒罪定罪证据怎么认定

1、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。

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并与吸毒人员的陈述相一致后,不再去补充到有价值的东西。

2、对缴获的毒品没有用其他方式加以固定。

对缴获的毒品,没有将与被告人核实等情况记录在案,结果出现了被告人有异议时,现有证据系形不成证据锁链。如笔者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,被告人与吸毒人员交易后逃离现场,侦查人员从吸毒者身上追缴了毒品。在审判阶段,被告人当庭提出从吸毒人员身上搜查的毒品不是其贩卖的毒品。经查,扣押笔录中无被告人签字,对搜缴的毒品无照片加以固定,被告人被抓获后亦辨认笔录,毒品来源不清,导致法院落不好认定。

3、鉴定工作缺乏规范性。

对一案查获的多包可疑物品,只对其中一包抽样检验其成分及重量,定性结论却囊括全部。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态度是无论数量的多少,一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。因此,在对贩毒罪的证据进行认定的时候,就不存在对毒品数量的认定了。

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同时,就需要收集能够证明贩毒行为确实存在的证据,对于任何的民事主体而言,贩毒都是违法的,故此任何贩毒的主体,一旦发现他人存在贩毒的行为存在,都可以实名或者是匿名方式,向当地的司法机关举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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